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占委员的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学院设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分委员会配备一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要求,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教育部批准;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9.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
甲、可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如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6.做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乙、分委员会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3.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4.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5.关于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建议;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分委员会应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授予学士学位可采用对不授予者进行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至少应达分委员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硕士论文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我国的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推荐材料)和学位论文等。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大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 掌握一种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书刊。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五)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四)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与论文参照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进行审核,不另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三) 外国语一门。
硕士生的学位课考试,可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批准的课程设置科目安排,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鉴定或者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 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1学年左右。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大的意义;
(三) 用于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二学年左右。
博士生入学后,应在指导老师(或副导师)的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博士生的研究课题,应结合系(所)的科研任务,发挥导师(或副导师)和博士生的专长,以便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必须做到:
(一) 选题报告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资料,其中包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前人文献和工作综述、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和进度计划。
(二) 选题报告经导师审阅并签字认可后,提交到系(所)认为适合的范围内讨论,选题报告经过讨论通过后,由导师给予评语。
(三) 除特殊情况并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者外,选题报告最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在职生第四学期)内完成,否则取消博士生资格。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在送审前,必须先在系(所)认为合适的范围内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后由导师填写预答辩情况表,经系(所)主任签字后交学院。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引言、正文(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
硕士学位论文三万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五万字左右。文字要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中外文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为什么要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目的和重要性。
(二) 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性叙述)。
(三) 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的中心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内容中的创造性成果部分。
(四) 关键词。
(五) 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 b.应用基础 c.应用研究 d.研究报告
e.软件开发 f.设计报告 g.案例分析 h.调研报告 i.其他)。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九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为:
(一) 必须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初审,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例要求者,经教务处复审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第二十条 本校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请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学习成绩单以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附论文一份)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等;
(二) 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对博士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何创造性的成果;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指导教师要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毕业鉴定。
(三) 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系(所)要组织由有关教师参加的预答辩,听取研究生关于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连同附件:①学位论文;②论文摘要(中、外文);③业务鉴定;④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⑤学习成绩单以及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文件;⑥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 硕士学位申请,分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即同意接受申请并可组织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方可组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一条 系(所)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熟悉该研究生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经分委员会批准后发聘(校外专家以研究生院名义发聘;校内专家由各学院发聘)。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2名评阅人应均为本校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论文内容的专家,其中一位必须是其他系(所)的。论文如以软件为主,评阅人中应有人熟悉软件,并且进行软件验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申请答辩。如遇一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增加一名;如遇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五位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应是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人。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或中科院重要研究所的专家,在未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聘请专家,则专家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评审意见回收五份,且均同意答辩或无异议者,方可申请答辩。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 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
(二) 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三) 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四) 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五) 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个月;博士学位论文二个月),在此期间不得催要。同时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必须组织预答辩
(一)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系(所)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由系(所)主任(所长)主持,导师报告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表现与学习成绩,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
(二) 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理学论文要审查推理的严格性,工学论文一般要审查完成试验的情况。
(三)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经系(所)主任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着手组织评阅与答辩。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四) 凡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不要求请校外专家。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只能有一位导师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实时,指导教师不任委员。论文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答辩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应尽可能聘请基础理论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博士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还必须包括二至三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外埠专家,只聘请一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由系(所)在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时提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系(所)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秘书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二)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45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三) 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四) 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 回答问题终止。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答辩委员会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六) 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 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
答辩委员在做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或二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一次(只能重新答辩一次)。
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规定办理。
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者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
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2.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评语经答辩委员会酝酿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系(所)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职人员按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可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