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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学位质量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2 点击数:

西交研[2004]59号

第一条 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机制, 实行严格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专门培养各个学科带头人和各行业的学术骨干。博士学位授予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博士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出博士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的创造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得到学术界的认可。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己从事的研究领域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和对已有现象及规律的新见解和新证明;

(二)熟悉自己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改进和发展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三)从事国际上一个新的研究方向的研究,国内尚无人系统研究,而又能将新的研究方向系统化,有自己新的理论框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四)在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重大的创造;

(五)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

(六)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的关键问题;

(七)对于重要工程项目,除技术外,还应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得到专家认可,并通过实施。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要重视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博士生提出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包括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鉴定、科研获奖以及其它一切能反映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材料。

第五条 鼓励博士生在学术研究上的创新性,重点支持创造性强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

对于指导教师、评审人与博士生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博士生可以申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努力为博士生的创造性工作提供有利环境。

第六条 对于以重要工程项目为主的博士学位论文,有一定实用价值,但没有理论分析或在理论分析中没有创造性的,不认为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同样,尽管对于一个研究方向总结得非常系统,但没有自己研究成果的博士学位论文也不能认为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七条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中不能明确说明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成果,或在学位论文中有意掩盖他人的研究成果,甚至有意将已有的成果改头换面列为自己取得的成果的,其提交的学位论文不符合答辩要求。研究生院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硕士生教育专门培养各个学科和各行业的学术骨干。硕士学位授予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出硕士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应得到学术界的认可。

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本专业领域有理论意义或实用意义的课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得出了一些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结果;

(二)将其它学科领域中的理论或方法引入本学科,解决了本学科中有意义的问题;

(三)新的实验方法或测试手段的开发。例如研制了国内外没有的或显著改进了国内外已有的比较先进的实验设备或测试仪表;

(四)论文中无实验内容,仅计算机模拟或计算者,一般应有他人的实验数据作为佐证。对于无实验佐证的这种类型的论文,应有较高水平的理论分析,例如在物理模型或数学模型的建立或计算方法方面,有相当的改进,方能符合硕士论文的学术水平标准;

(五)接受生产单位的委托,对工厂产品或制造工艺进行改进,取得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

(六)有独创性的或有显著优点的、中型以上应用软件的开发或改进;

(七)理学(包括少数无法进行实验的工学类学科)的硕士论文应当是对本学科范围内的理论问题或数值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取得新的成果,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水平;

(八)对国外先进技术或产品的剖析、消化,取得了国内其它单位未曾取得的效果,并具有理论价值或实际意义;

(九)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开发性应用成果,具有一定创新的工程设计。

工程类型硕士生的论文课题,主要来源于生产实践或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在评审这部分学位论文水平时,或是看内容是否有新见解,或是看其实用价值,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创造这些效益的可能性。

文科类硕士论文的标准待取得经验后另定。

第十条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一)将国内其它地区已有的、成熟技术引入另一地区或单位,并未作出较大改进,即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只解决了实际问题而没有在理论分析方面提出自己见解的;

(三)凡是仅仅用计算机计算,既没有实验佐证和实际应用背景,又没有理论价值,在模型建立、计算方法方面也无相当改进者的;

(四)完全重复前人的工作或以试验为主的课题但试验工作量又不大的试验研究的;

(五)资料综述性论文的;

(六)其它已有成果的汇集等。

博士论文答辩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填写《博士学位评审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于答辩前由答辩秘书报校学位办审批,博士生本人不得参与传递评阅材料。未经校学位办审批而自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十二条 除学位论文外,博士生须向评阅专家提供“博士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过程中要保证评阅人至少有两个月的评阅时间,校学位办自送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受理答辩申请(以论文审查意见书上时间戳为准)。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在此期间不得催要,凡违反者停止审批。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聘请5名,一般应是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3名。校外一般应聘请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中科院重要研究所的专家,未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专家应是博士生导师或经过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数不得随意增加,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并由研究生院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评阅意见书全部回收,且同意答辩者,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生答辩委员会5至7人,主席应是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其中,任博士生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3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其职责主要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报送学位评审材料、作好论文答辩记录等。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或代办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可聘请3-5名教授组成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小组,其职责主要是审查论文的写作格式、英文摘要、实验数据处理、图表、参考文献等是否规范,不审查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经论文规范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并签字后,方能送评阅专家评阅。每份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时间至少一周。

第十六条 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提交的社会评价材料必须符合“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2]8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期刊分类可由校钱学森图书馆主页“参考资料”查阅获得。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若涉及保密,学位申请者可向研究生院提交经本人、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保密备案表”,说明论文需保密的等级及实施的保密措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研究生院批准之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按照保密措施的要求进行论文评审和组织答辩,但博士生仍应提供相应的社会评价材料。

硕士论文答辩审批

第十八条 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硕士论文的答辩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审批中尽职尽责,把好学位授予质量关。

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填写《硕士学位评审材料》,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填写《专业学位评审材料》。

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及答辩审批

第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须进行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已获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已从事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近四年内申请人发表的论文中,有三篇以上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且为第一作者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科研成果奖无年限要求)。

(二)对无硕士学位者,不接受申请。

(三)每个学科授予点每年只能接受一名申请者。

(四)暂不接受本校教职工申请。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即在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者在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获得成果奖。凡不符合以上条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本校教职工符合(一)中条件者,提出申请时,经人事处资格审查同意后,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英语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所申请专业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其课程考试,要严格管理,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外国语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对国家已设立专业综合考试的学科,必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其成绩方予认可;对于国家尚未设立专业综合考试的学科,须参加校内一级学科组织的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须填写《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评审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于答辩前由答辩秘书报校学位办审批,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传递评阅材料。审批时答辩秘书须出示申请者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及专业综合考试合格证书。未经学位办审批而自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二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学位论文质量标准与在校生等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论文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未通过者应有半年以上修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凡未在我校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者,其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不予认可。

学位证书的填写和颁发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学位授予标准,做好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用毛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学位证书。填写的学位证书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学位获得者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应同本人身份证完全一致。籍贯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州)。

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日期,一律严格按“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填写。

学位获得者的出生年、月、日以及学位授予日期,必须用汉字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编号须使用自动号码机打印,证书编号由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照片为2寸彩色免冠照片,硕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照片为1寸彩色免冠照片。学位证加盖学校钢印、校长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应加强对学位证书领取、发放的管理。学位证书的领取、发放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证书实际领取数与使用数必须完全一致,领取、发放时要签收。学位证丢失后不能补办。

对各类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对私制、仿制、伪造各种学位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

第三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参照在校生有关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将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各一式2份交存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严格控制学位质量的有关规定》、《关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几点意见》及《关于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几点意见》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研 究 生 院

20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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